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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出资不足并在认缴期限前转让股权,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2023-02-03 15:23:56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逃避债务是股东的惯用手段,但今后可能没那么好用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出资不足并在认缴期限前转让股权,一审法院认为出资期限未到,判决该股东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该股东恶意逃避责任,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改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查证的事实,盛某公司在2017年1月13日办理了注册资本10亿元增加至12亿5000万元,城某公司作为新增股东认缴增资部分的2亿5000万元。按照同期的盛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城某公司应当于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即2019年1月13日以前足额缴纳。在上述认缴期限届满前,城某公司享有股东按期出资的期限利益。城某公司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珠某公司申请追加城某公司为被执行人能否成立。至于城某公司已经转让股权的问题,城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依据盛某公司章程应于2019年1月13日前足额缴纳2.5亿元出资的20%的股权,于2018年9月5日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徐某亦未在2019年1月13日前缴纳该笔出资,而是在2019年3月12日又将该股权以100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本案所涉租金债权系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和《写字楼租赁合同》项下债权,该合同系在城某公司持股期间签订,租期长达12年,城某公司明知或应知该租金债权的产生,却在要支付第一笔租金的2018年9月5日将其持有的出资期即将届至的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出,城某公司一方面在对外公示的盛某公司章程中确认其应在2019年1月13日前足额缴纳认缴的2.5亿元出资,让交易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一方面又在达成交易之后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其持有的股份以1元的价格转让以免除自己的出资义务,因此,在盛某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城某公司的受让人亦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珠某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追加城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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