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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分家析产诉讼律师 分家协议无效判例咨询
2023-02-07 17:08:3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兄弟结束共同经营签订的结算协议,妻子有权提起无效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该协议确实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则妻子有权起诉无效。若妻子知情并不反对,则过后无权再起诉协议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兄弟之间结束共同经营签订了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弟弟的妻子起诉协议未经其签字,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无效。法院就认为,在之前的案件中,妻子已经提出协议无效,后又撤诉,且对协议的处理案件未提出上诉,故本案中无权再提出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协议书的合同效力。黄哥、黄弟因结束共同经营而自愿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分三大部分,一是关于公司股权的交割和转让,对双方持有的多间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二是物业权属的转让,对双方或关联方名下的多处不动产(包括涉案的房屋和车位)进行处置;三、特别约定,对某项目的销售及金某大厦的经营出租进行约定。黄哥、黄弟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已经法院予以确认合法有效。吕某主张涉案的房屋和车位是黄弟在婚姻期间购置,黄哥、黄弟未经其同意处分涉案的房屋,严重损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吕某已就《协议书》的效力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吕某没有依法提起上诉,应视为同意原审判决;其次,黄弟已在一审期间要求追加吕某为本案当事人并以吕某已另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一审法院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追加吕某为本案当事人并中止审理,但吕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撤回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现吕某再次以相同的事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不予准许;再次,《协议书》是对黄哥、黄弟及关联方的财产进行分配,涉及公司股权、经营权及大量的不动产,双方的权益既有转让也有受让,不能得出涉案的三套房屋和车位的转让严重损害了黄弟及关联方权益的结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具有家事代理权,黄哥有理由相信黄弟有权签署《协议书》代理处分一系列财产,包括转让与受让。因此,黄哥、黄弟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协议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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