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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擅长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律师
2023-02-07 17:12:46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如何区分是遗赠抚养协议还是遗嘱?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没有赡养义务的人承担某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签订了书面协议,就属于遗赠抚养协议。如下面这个案件,侄子给舅舅养老送终,舅舅死后,其他继承人起诉侄子要求继承遗产。一审法院认为《扶养遗赠书》是遗嘱,不符合要件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二审法院认为属于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改判所以遗产由侄子继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陈某2在1992年10月20日订立的《扶养遗赠书》是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理由如下:一、《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陈某2所立的《扶养遗赠书》上载明:“……年老力弱,日后生活困难,幸赖吾侄(陈某1)体恤照顾供给膳食,不至生活无着”。事实上,陈某1亦勤勉地照顾孤寡老人陈某2,照料其生活起居,出资料理其后事,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孔某1等对陈某1较多照顾陈某2的事实,亦无异议。可见,《扶养遗赠书》不仅包括了陈某2遗赠财产给陈某1的内容,还包括了陈某1对其进行扶养的内容(陈某1亦履行了扶养陈某2的义务),并非陈某2单方处分自身权利,而是双方互负权利义务,即并非无条件的遗赠。二、经鉴定,《扶养遗赠书》上陈某2的签名、番禺区钟村镇××××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均属实,表明《扶养遗赠书》是陈某2的真实意思表示。鉴定意见书虽称部分签名样本无法确定是陈某2本人的签名,“无法确定检材-1与样本1、样本5、样本8、样本11至样本13是否同一人所写”,但是不足以否定陈某2在《扶养遗赠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三、陈某1虽没有在《扶养遗赠书》上签名,但是其持有《扶养遗赠书》原件,认可其内容,事实上履行了协议书上约定的义务,并据此主张权利,应视为协议之一方。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法律关系为遗赠,导致套用遗嘱的形式要件来认定《扶养遗赠书》无效,定性有误,故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前述分析,陈某1依合法有效的《扶养遗赠书》主张权利,应予支持。陈某2名下在广州市番禺区XX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权(股东编号XXXXX)归陈某1所有,相应地股权收益亦归陈某1所有。陈某1起诉要求确认自2016年4月8日起的股权收益由其领取使用,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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