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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律师:小区内学校属于业主共有吗

2023-02-08 17:07:53 来源:张静律师


南沙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律师:小区内学校属于业主共有吗

广州小区内的学校、公厕、居委会等房屋属于业主共同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此类用途的房屋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属于需要无偿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共有。

判决书节选:

对于保某城业委会诉请的其他物业,根据法院向规自局花都分局调查的情况,其中保某城花园“会所”中的保某城五街5号102、103、201、301房的房屋用途分别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厕、老年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上述物业属于需要移交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接管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后依程序办理转移登记。《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第六条规定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厅、社区服务站、派出所、警务室、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规划要求配建的设施及出让合同约定应无偿配建的设施。参照上述规定,保某城五街5号102、103、201、301房属于需要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对保某城业委会要求确认保某城五街5号102、103、201、301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小区成立业委会法律顾问、相关行政及民事诉讼案件、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纠纷案件、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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