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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律师 股东搬走公司财物咨询
2023-02-13 18:27:3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公司倒闭前股东擅自拿走公司财物能索赔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能。公司即使解散,也应当进行清算再分配债权债务,任何股东不能直接拿走财物抵分红或投资款,否则其他股东可以起诉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拿走财物的股东按股权比例赔偿其他股东。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李某与黄某共同成立致某公司经营毛皮生意。期间,在公司未解散亦未就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股东之间未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黄某以拿走其份额财产为由自行转移公司财物,导致公司最终无法正常清算,黄某的行为显然已违背了公司法有关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原则。鉴于致某公司已清算完毕,并办理了注销手续,李某基于黄某擅自转移公司财物,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事由,起诉要求黄某赔偿有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审查。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黄某应返还的财物包括《2009年3月库存总表》所列财物。经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及清算组清算,除53件衣物外,其余财物均未能返还。依据清算组出具的《广州市致某皮革有限公司清算报告》,该53件毛皮衣物已按各股东比例做出分配,现均由李某代为保管。本案即对除该53件衣物外的其余财物进行审查。
对于上述三份清单中的财物价值,李某提供了其在黄某转移财物后立即申请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于2009年6月16日出具,评估范围即《2009年3月库存总表》的财物。据该报告书结论,该表衣物的市场价值为5776600元。该结论系目前唯一由第三方机构作出的价值评估,且在清算程序中亦已提交黄某发表意见。黄某虽然一直否认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但作为转移并实际控制财物的一方,二人在明显具有举证优势的情况下却未提供任何反证,经法院释明后仍不提供,导致法院对相关衣物价值无法进行复核审查。对此,黄某理应承担未举证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李某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虽然是在无实物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但李某另提供了有关出货单、订单、2008年的服装报价、各款式成衣的照片、用皮量统计等数据支撑上述结论,上述数据的形成时间均早于纠纷发生时间,故该报告结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在黄某未提供任何反证的情况下,法院对李某关于《2009年3月库存总表》的衣物在2009年3月7日时市场价值为5776600元的主张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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