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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咨询
2023-02-13 18:39:4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隐名股东能起诉名义股东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符合解除条件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不符合解除条件。隐名股东想显名,除起诉名义股东解除委托持股协议外,还可以起诉公司将自己登记为股东,此情况下需满足获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华安生物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委托代持股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委托持股协议》是否应予解除,取决于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甲方(黄某)认为乙方(华安生物)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现被告华安生物因与第三人的经济纠纷,其在康卫公司的股权被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冻结后,股东禁止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被告华安生物股权被冻结,在于限制其股权发生变动,其并不因此丧失股东身份及权利,并不属于违反诚实履行受托义务的情形。故被告华安生物股权被冻结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委托持股协议》不应予以解除。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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