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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安置房继承分割官司律师 价格如何确定咨询
2023-02-15 12:51:12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安置房增加面积款按当时还是现在的价格补?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安置补偿协议一般都有约定增加面积部分的购买价格,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诉讼时已经远远超出了补充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此时房产的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差别已经非常大,此种情况下,增大面积的房价确定就要分情况。如果完全是拆迁人的原因导致逾期办证,则仍案协议约定的价格补差价;如果是安置人自己的原因导致逾期办证,则可以按评估价格来补增加面积款;如双方都有过错,则取一个中间值来补增加面积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拆迁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法院最终判决仍案补充协议的标准来补差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新街2号1603房、1604房是东某公司拆除胡某原广州市东华西路251号三、四楼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胡某已取得涉讼房屋产权证,对涉讼房屋依法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协议记载,胡某原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为建筑面积174.2平方米,约定产权调换补偿的建筑面积是174.2平方米,现实际回迁作为产权调换的1603房、1604房的建筑面积共191.2平方米,比协议约定补偿的面积超出了17平方米,虽然上述产权补偿协议没有就超出产权补偿面积如何结算作出约定,而建筑面积17平方米对于两套房屋的面积而言不可分割,如果东某公司和胡某共有房屋也不利于房屋的整体管理和使用,故东某公司要求胡某支付超大面积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胡某2003年回迁后,因东某公司没有履行办证的义务,导致胡某通过诉讼才取得涉讼房屋的产权证,且东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规划设计回迁楼时应预见回迁房屋的面积误差,鉴于胡某已取得物权,依《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的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记载为准,双方当时的补偿协议没有就超面积结算进行约定并不影响东某公司主张权利,且胡某2014年7月领取房产证后,东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胡某认为东某公司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超面积的单价以胡某回迁时的市场价格即5200元/平方米为宜。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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