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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祖传的宅基地拆迁了,离婚的妻子有份分房吗?
2023-03-17 12:44:14 来源:张静律师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关键看拆迁部门的相关书面材料上,离婚的妻子是否是被安置人,是就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被拆迁的宅基地属于男方婚前房产,但拆迁过程中,妻子也作为权属人参与了摇珠,相关文件上都有妻子的名字,最终离婚后男方起诉女方腾房败诉。
判决书节选:
李男、舒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9年8月离婚。李男以法院已判决其与舒女离婚,舒女无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女腾退案涉房屋。
诉讼过程中,李男、舒女均确认案涉房屋是由于旧房改造,李男原有的宅基地房屋即猎德村××大街××号房屋被拆迁后,通过摇珠确定回迁房屋为案涉房屋,摇珠时间在2010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摇珠时是以李男、舒女、李某(李男与其前妻的儿子)三人作为权属人参与摇珠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房屋是猎德东约大街11号宅基地房屋的回迁房屋,但根据猎德经济发展公司的《回复函》及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可知,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而根据舒女提供的《摇珠资格证》显示,摇珠确定作为回迁房的案涉房屋的新权属人为李男、舒女及案外人李某;而法院(2016)粤0106民初14405号民事判决中亦查明猎德经济发展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案涉房屋是李男、舒女及案外人李某摇珠回迁房。综上,在舒女作为新权属人参与摇珠确认回迁房为案涉房屋且案涉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李男要求舒女腾退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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