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静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番禺区房产合同无效纠纷律师 赠与协议无效咨询
2023-03-23 16:13:4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父母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儿子,儿媳妇有份吗?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只要父母没有明说是赠与给儿子一个人的,就属于赠与给夫妻二人,儿媳妇就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儿子未支付购房款。后儿子儿媳闹离婚争房子。一审法院认为父亲让儿子一个人签房屋买卖合同,就是赠与给儿子一个人。二审法院认为,父亲没有明说只赠给儿子,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改判儿媳妇有份。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黄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子名下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张儿媳主张黄父系基于买卖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子名下,黄子则主张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本院认为,黄父与黄子虽于2004年9月10日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涉案房屋,但该合同内容简略,欠缺一般买卖合同必备的房屋交付、逾期付款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约定的交易价格不到计税交易价格的60%,也无证据证实黄子向黄父实际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款。结合黄父与黄子之间的父子关系、黄父的年龄、家庭结构及证人黎某的证言等,可认定黄子有关黄父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更为合理。故此,张儿媳上诉主张黄父与黄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买卖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在黄子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房屋是否属于黄子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如上述,黄父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以买卖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子名下,该赠与行为发生在黄子与张儿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反映黄父仅将涉案房屋赠与黄子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大家都在看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价下降了,房子不好卖了,开发商为了卖房也是花招百出。如下面这个案件,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