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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加盟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律师 开店半年退款咨询
2023-03-29 17:06:5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加盟后开店超过半年了起诉退费能退吗?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了,不建议开店超过半年甚至3个月以上的加盟商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开店已经1年了,还续了约,后以公司商标未注册起诉解除合同退款,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以什么理由起诉退款都不能退的了。
判决书节选:
首先,在主体资格上,珍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资格。其次,根据珍某公司提交的其全资子公司南京珍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备案资料及商事主体信息,显示南京珍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申请经营资源特许备案,特许品牌包括第X“茶X”(第43类)注册商标,权利日期2017年7月14日;结合珍某公司提交的《广州珍某客户学习清单》《培训学员须知》《学员产品实操考核表》《广州珍某4月培训登记表》《理论培训效果评估调查问卷》以及陆某在《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到期后,陆某申请并实际续签合同等情况,可以确认双方在上述协议签订后,珍某公司实际上为包括陆某在内的特许经营申请者提供了实际的培训服务,履行了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上述事实证明在珍某公司与陆某于2018年3月9日签订涉案《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时,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再次,根据陆某提交的珍某公司的授权书及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商标查询信息,珍某公司实际将其授权陆某使用的项目标识在商标国际分类16类、29类、32类等实际申请并获取商标注册的事实,也可以印证珍某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状况。综上上述分析和认定,珍某公司具有特许经营许可者的相关商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续约协议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无效情况的法定条件。最后,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上述规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源并不仅限于注册商标,现陆某以珍某公司授权其使用的项目标识没有商标注册,不具备特许经营商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续约协议书》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双方《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已经届满,陆某实际经营并使用了涉案材料,举证期限内,陆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珍某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珍某公司授权使用的项目标识的商标注册问题影响其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现陆某要求确认《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续约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并主张返还加盟费、材料款、店铺广告制作费、年度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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