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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集体土地拆迁纠纷律师 合建人权利咨询

2023-03-30 16:48:21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番禺区集体土地拆迁纠纷律师 合建人权利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合建人有权要求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吗?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无权。征收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对象应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228日发布涉案《征收土地公告》,征收白云区太和镇大某村、大源南路(东侧)地块的集体土地。涉案宅基地位于上述征地范围内,原告以宅基地上房屋合建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白云区政府)与其签订《拆迁楼房补偿合同》并赔偿其相关损失。参照《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以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安置依据”、第四十八条“对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者购买房屋的补偿,除因征地由原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外,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与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征收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对象应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原告并非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亦非涉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不属于征收补偿对象,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关于原告与李某“合资建房”产生的补偿问题,原告可与李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征地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行政诉讼纠纷、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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