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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专打宅基地官司的律师 子女分户继承咨询
2023-04-06 18:58:42 来源:18078803465
广州子女分户后出资帮父母建宅基地房,能要求多继承份额吗?
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应视为对父母的赠与。如下面这个案件,老大认为自己出资帮父母加建了房子,故加建部分的房屋拆除回迁房应全归自己,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陈父与梁母生育陈某2、陈某1、陈某3、陈某4四名子女,梁母于2007年10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父于2015年10月6日死亡,其父母亲均先于其去世,因此陈父、梁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父与梁母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涉案拆迁房—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某村二队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花府集建字[91]第X8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陈父,该房屋属于陈父与梁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陈父在生前于2007年9月1日与花都区机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签订拆迁合同,后依拆迁合同获得涉案回迁房一幢,该幢回迁房应属陈父与梁母的遗产。因此,《项目拆迁合同》中因拆迁取得的一幢B1型安置房由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陈某1提出,因祖宅年久失修倒塌,2006年7月陈某1向村委申请重建住宅,经村委批准后全额出资重建了一栋二层楼房,故该安置房中的36.9%为其个人财产,该节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陈某1在父母生前出资重建祖宅,亦应视为对父母的资助而非归己所有。如陈某1本人所言,“重建了一栋二层楼房以供父母居住养老”。陈某1还提出,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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