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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民事合同诉讼律师 合伙企业转让纠纷咨询
2023-06-07 16:17:53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债务人欠债后将其名下合伙企业转让有效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很可能被认定为为转移债务而恶意串通的无效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工艺厂的投资人因欠债,在债权人起诉其还款后,其将其名下的工厂转让给亲属,且其亲属未支付一分钱,最终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的无效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龚某主张确认梁儿、梁祖父、梁孙之间就转让某工艺厂而分别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无效是否成立。现评析如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龚某与梁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梁儿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确认书》确认共欠出借人龚某借款本金和利息1925万元。2019年5月7日,龚某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梁儿、马儿媳偿还相应借款本息。在该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日查封了某工艺厂名下综合楼、厂房,该厂当时登记的投资人为梁儿的配偶马儿媳,正是在上述物业查封期间,马儿媳、梁儿、梁祖父三人通过先后签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于2019年7月10日至7月19日在仅十天的时间内将某工艺厂的投资人变更为梁祖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据此可知,涉案综合楼、厂房虽登记于某工艺厂名下,但其财产权实际归属于企业投资人所有。故梁儿在明知自身负有对龚某巨额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与其父亲梁祖父签订《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将其所拥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作出无偿转让的处置行为,必然造成债权人龚某的利益受损。而基于梁儿与梁祖父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以及双方在企业财产已被司法查封的情况下仍实施零对价转让的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相互串通的主观恶意。据此,本院认定梁儿与梁祖父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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