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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名誉权纠纷律师 不构成侵权情况咨询

2023-06-21 15:22:08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天河区名誉权纠纷律师 不构成侵权情况咨询

广州发表真实事实的文章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构成。只要事实是真实的,没有用侮辱性措辞,就不构成侵犯名

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发表文章,说某平台当年未取得资质就从事经营,是后面才

取得纸质的,法院就认定属于事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某协会国某公司发表、转载文章是否侵犯了悦某公司的名誉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据上述规定,某协会国某公司发表、转载案涉文章未侵害了悦某公司的名誉权,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事实性表达只是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事实的介绍。文章称学车平台并无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符合当时的实际事实。其他负面的信息虽然有涉及悦某公司,但是有真实事例予以支持。第二,意见性表达是主观态度的表达,是基于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会因个体的学识水平、情感好恶、道德水准等因素呈现不同的表现状态。案涉文章虽然同时提及学车平台,并作出了相关评论,但并无谩骂、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论。第三,悦某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应相对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够应对和接受不同媒体的看法和意见。综上,认定某协会、国公司发表、转载涉案文章不构成对悦公司名誉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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