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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债务人转移财产 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找律师
2023-06-25 13:29:30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债务人出售名下房产,如何认定是不是价格过低?
张静律师解答:看出售时的价格是不是低于市场价的70%,如果是的话,就可以认定是不合理低价,可以要求撤销登记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起诉撤销房产登记,认为是不合理低价转让,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当时的市场价是多少,而债权人仅凭与中介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当时的市场价,最终认定不能认定不合理低价转让。此种案件一般需要评估才能确定当时的市场价。
判决书节选:
对于涉案房产的成交价是否为不合理的低价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以410万元的对价向王某购买涉案房产。判断双方交易的410万元的价格是否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李某与王某签署涉案房产买卖合同进行房产交易时交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综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需要指出的是,上述70%并非刚性约束,故考虑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应视案件具体情形而定。陶某主张涉案房产交易时的市场价格为600万元,其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竹某小区两套房产放盘信息,但该放盘信息显然并非王某和李某交易日期时的价格,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知,相关放盘信息反映的放盘价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故其提供的该放盘信息不能得出涉案房产当时的交易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结论。其次,从李某提供的家族微信群及其与中介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王某出售涉案房产时的放盘价格为435万元,且中介人员告知李某“四百这个价格业主不一定会卖,我五月份有客户和他谈来着”,由此可知涉案房产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能被买家接受的合理市场价格也即为410万元左右。故陶某主张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涉案房产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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