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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专打房屋买卖合同官司律师 合同约定不明咨询
2023-06-25 13:30:58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很多重要条款未约定怎么办?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就购房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过户事宜均未约定,买卖双方都主张是对方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双方都不构成违约,定金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买家与匡卖家于2016年9月6日就买卖广州市海珠区某房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上述合同中,仅对买卖的房屋、价款、定金、网签合同办理的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约定,对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事宜,交房时间等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均没有约定。双方就此也未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在2016年10月10日陈买家、匡卖家双方去办理网签合同手续过程中,虽是匡卖家对陈买家所填写的网签合同《存量房合同》相关内容有异议而未签署合同,但也不应归咎于匡卖家。陈买家主张匡卖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后双方就上述合同如何履行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在2016年12月8日前以6738100元价格买卖涉讼房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此,也无法完全归咎于任何一方,认定任何一方违约均缺乏足够依据。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在时隔多年,房价飙升的情况下,陈买家再要求继续按6738100元的价格来买卖涉讼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显然有违双方于2016年9月6日签订涉讼合同的目的,也有失公平合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匡卖家主张合同已于2016年12月12日解除,并无当时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实作为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匡卖家后来在诉讼中明确其请求为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合同解除,匡卖家要求陈买家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的解除非陈买家违约所致,匡卖家要求没收陈买家支付的定金1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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