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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侵犯企业名誉权纠纷律师
2023-06-28 18:20:00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官司还没打完,就在网上说对方坏话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确定的事情,如果的确损害了对方的名誉就构成侵犯名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博某公司在网上发表文章,说同某公司侵犯自己商标权,卖假货,并配图说执法人员没收了假货。同某公司起诉博某公司侵犯自己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某公司是不是卖假货,还未经法院认定(即使一审判决已出,也还未生效,二审判决书才生效),博某公司发文章说同某公司卖假货,的确会对同某公司企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最终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关于博某公司发表案涉文章是否侵害同某公司名誉权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法人的名誉是法人的各项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总体社会评价,包含对商业信用、履约能力、经营情况、经营业绩等的评价。
博某公司发表案涉文章,源于双方就案涉商标的使用权存有争议,博某公司认为同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使用商标系对博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害。本院对此分析认为,尽管博某公司主观上确信同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侵害博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同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假冒伪劣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予以认定。博某公司亦就相关商标使用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未有定论的情况下,博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称同某公司在售的某产品系列全部均为假货”,指责同某公司产品“以次充好”“高仿冒品”,文章配以“执法照片”并注明“工商局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执法人员没收全部假货”等文字,意图令公众对同某公司产生“抄袭”“仿冒”等不良印象,对同某公司经营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博某公司主观上对此具有过错,客观上确会造成公众对同某公司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等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名誉侵权的事实。
关于博某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同某公司要求博某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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