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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离婚股权分割争议律师 转移财产会少分吗咨询
2023-07-14 18:03:17 来源:张静律师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离婚期间将其公司股权变卖了110万,称款项用于还债了。但其无法举证有什么债务,最终法院认定丈夫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其仅能分割财产的30%,妻子分割70%。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钟夫转让某公司的所得款11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钟夫主张其向案外人梁某借款用于投资某公司,某公司股权的转让款110万元中的109万元用于偿还梁某借款,剩余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不存在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但钟夫提交的证据存在以下疑点:1.钟夫主张向梁某多笔借款100多万所涉及金额巨大,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不合常理;2.所涉梁某向钟夫多笔转款,除其中2016年11月11日的10万元转款用途注明借款外,其余均无注明用途;3.梁某部分转款流向他人;4.部分转款过万甚至过十万的金额存在个位数、十位数、百位数现象,与通常借款金额为整数的常理不符;5.钟夫于2018年11月13日转款给梁某的109万元同样没有注明用途;6.钟夫提供的由梁某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对于钟夫的以上主张,不予确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钟夫提供如此多疑点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向案外人梁某借款用于投资某公司,也不能证明将转让某公司所得款用于向梁某偿还借款的事实,且钟夫将转让所得转移给梁某的行为发生在陈妻与钟夫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后,现没有证据证明钟夫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将某公司的持股情况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向梁某的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申报。因此,钟夫的上述行为具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依法认定钟夫将某公司股权转让款109万元给付向案外人梁某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钟夫主张股权转让款余额1万元已用于日常开支的抗辩,亦不予以采纳。依法认定本案所涉未予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110万元。钟夫对此依法可以少分。陈妻主张应按照其占80%、钟夫占20%的比例分割股权转让款110万元,该比例不合理,予以调整。酌定按照陈妻其占70%、钟夫占30%的比例分割股权转让款110万元,故钟夫应向陈妻支付77万元(110万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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