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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专业离婚公司股权分割律师

2023-07-14 18:04:05 来源:张静律师


番禺区专业离婚公司股权分割律师

丈夫离婚期间将股权转让给婆婆,妻子能起诉转让无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证据,每个案件判决都不一样,且此类案件,每个法官的法律观点可能都不一样。有的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无效,有的认为股权转让符合形式要件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丈夫离婚期间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其母亲(婆婆),属于恶意串通无效,判决过户回来。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恶意串通,改判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存在唐夫与吴婆婆恶意串通的情形而无效。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唐夫作为赛某公司的股东对其名下的股权享有处分权。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工商登记的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此外,在股权流转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唐夫作为登记股东对外签署协议进行股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唐夫将持有的赛某公司10%股权作价35万元转让给吴婆婆,转让价格与赛某公司10%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5万元及后续增资款30万元相对应,考虑到吴婆婆与唐夫之间为母子关系、赛某公司为家族企业的特征,该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存在明显低价转让股权的情形。此外,罗妻也未能证明在这一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唐夫与吴婆婆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因此,罗妻主张唐夫与吴婆婆签订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恢复股权的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如罗妻认为其基于夫妻关系对案涉股权的出资额或转让所得享有权利,应另循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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