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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专业存量房买卖合同律师(咨询免费)

2023-07-19 18:54:56 来源:张静律师


花都区专业存量房买卖合同律师(咨询免费)

丈夫代妻子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构成表见代理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构成。买房属于重大民事行为,已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丈夫代妻子签订的认购书对妻子不产生法律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定金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 关于认购书的效力。认购书约定买方为罗买家和邓某,悦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买方为罗买家和邓某,故案涉房屋买受人为罗买家和邓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罗买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价款高达四百多万元的房屋,应认定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对此罗买家和邓某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即不适用夫妻相互代理权,但同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项规定了夫妻表见代理,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罗买家代邓某签订认购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即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名义上的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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