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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擅长商品房收楼案件的律师 收楼后索赔咨询
2023-07-25 17:50:22 来源:张静律师
购买商铺后燃气未开通,收楼了还能索赔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意思法院认为既然收楼了就视为放弃索赔权利。二审法院认为买家收楼时不知道燃起未开通,且实际上造成了损失,酌情判决赔偿12000元。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案比较死板,拘泥于法条。二审法院判案比较灵活,更注重实际上的公平,活用法条。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万某公司交付不具备供气条件的涉案房屋,应否向迟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此,分析如下: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买受人依约支付房款,出卖人则负有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并依约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的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商铺所在商业街铺设燃气管道的实际情况等,认定开通燃气是合同约定的涉案商铺必备的交付条件,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不再赘述。虽然迟某已经于2016年12月20日办理收楼手续,但办理收楼手续仅表明万某公司向迟某交付涉案房屋的时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迟某明知涉案房屋不符合供气条件而放弃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因此免除万某公司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迟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和万某公司的陈述,涉案物业所在的商业街直至2020年6月15日才取得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虽然万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2016年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表,但万某公司确认该燃气工程因不符合新规范被新*公司于2017年提出需要整改,直到2020年6月15日方取得整改成功的竣工验收。万某公司所谓的2019年3月前因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道路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未能接通,即使万某公司该主张成立,如前所述,其亦确认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直到2020年6月15日才整改完成,故红线范围外的燃气工程情况不影响万某公司交付的涉案商铺直到2020年6月15日才具备供气条件的事实。因此,万某公司援引补充协议关于政府进行市政干线工程引起的延期交付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主张其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万某公司应向迟某交付具备正常供水供电供气和通邮条件的房屋,涉案房屋所在商业街的燃气管道工程直到2020年6月15日才通过验收,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涉案房屋用途为商业,考虑到案涉物业所在商业街的经营情况,以及燃气管道供气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能否正常供应管道气对案涉商铺的使用收益有一定影响。鉴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涉案商铺有无燃气的租金差价申请鉴定,结合迟某所购买的涉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当地租金收入水平、管道天然气和瓶装液化气的差价,以及涉案商铺具备供气条件的时间等,本院酌情认定万某公司应向迟某赔偿涉案商铺不能通气带来的损失12000元,迟某上诉请求中超过该12000元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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