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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集体土地转让协议纠纷律师
2023-07-25 17:54:23 来源:张静律师
《土地管理法》新版63条与旧版63条有什么区别?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也是与广大集体组织成员利益最密切相关的部分。基于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只有村集体及其成员、乡镇企业有权直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集体土地欲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唯一的方式是征收为国有。由于政府在土地供应一级市场中处于实质上的垄断地位,地方政府财政又高度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导致土拍价格居高不下;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中村”周边地价连年上涨,集体组织成员却无法获得基于土地增值所应获得的收益。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上述的城乡二元土地结构,为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破除了法律障碍;同时,由于该规定较为笼统和原则化,暂时仍难以在实践中运用,亟待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发布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本文仅对新规与旧规作一个对照比较:
旧版(2004年08月28日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新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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