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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宅基地合建买卖纠纷律师 地主起诉腾房咨询

2023-07-25 18:06:09 来源:张静律师


增城区宅基地合建买卖纠纷律师 地主起诉腾房咨询

广州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地主能起诉腾房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的父亲在他人(邻居)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后邻居提起民事物权保护纠纷,起诉原告腾房。原告转而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邻居名下的宅基地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该证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要件之一。土地登记案件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原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李1、李2、李3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证载的涉案房屋是其父李父生前所建设,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经查,涉案房屋虽为李1、李2、李3的父亲李父生前所建,但根据谭某和李父于200362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父已将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归谭某所有,谭某一次性支付15000元给李父作补偿款。据此,李父自此起已无权处分涉案房屋,故在《和解协议》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与作为李父继承人的李1、李2、李3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李1、李2、李3与被诉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李1、李2、李3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案件现已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本案的起因是第三人向原告提起了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该民事诉讼过程中以被诉之《房地产权证》为证据,证实涉案土地、房屋权属归第三人所有。由于被诉之《房地产权证》中土地登记系循1992年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而来,而1992年土地初始登记时涉案土地权属人已经登记为第三人,且上述土地登记早已超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告无权对涉案土地权属登记提起诉讼。即使涉案房屋为李父生前所建,土地权属亦不会因此发生改变,即原告所建房屋一直占用第三人土地的事实已然成立。原告在土地权属确定为第三人的情况下起诉房屋权属登记,基于现有“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原则,原告起诉房屋权属登记以实现确认自己为房屋权属人的目的,不具有诉的保护利益。最后,因本案系以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所提及的涉案不动产的土地、房屋登记违法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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