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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某股东退出,有效吗?
2023-09-05 16:22:0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股东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某股东退出公司经营,其他股东给与补偿,这种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有约定股权转让工商办理事宜,则属于股权转让纠纷。如果退出的股东本来就未被工商登记为股东,则属于合伙合同纠纷。无论怎样,只要协议约定是由其他股东出资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约定由经营的公司对某股东进行补偿,协议就可能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曾某、彭某、唐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鲍某公司。但工商登记仅有彭某合唐某,无曾某,相当于曾某是隐名股东。后三人协商,同意曾某退出,由彭某和唐某共同对其补偿8万元。产生争议后曾某起诉彭某和唐某按照协议支付8万元,法院认为这是三人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不涉及鲍某公司。判决协议有效,彭某和唐某按照协议支付8万元,鲍某公司不担责。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本案中,曾某与彭某、唐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鲍某公司,并合力经营协议约定的餐饮项目,该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而据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三人注册登记鲍某公司时未将曾某登记为公司股东,故曾某作为鲍某公司非对外登记公示股东的情况下主张依据合同关系处理其退出案涉合作事宜符合法律的约定。
根据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曾某、彭某、唐某三方对曾某退出合作及向其支付对价数额,以及鲍某商标的处理等事项经过多番商讨,最终三人就彭某、唐某二人向曾某支付八万元,曾某退出合作,及曾某将鲍某商标返还给公司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以下简称协定方案)。该协定方案合法有效。本院认为唐某、彭某、曾某三人建立“鲍某”三人群、“鲍某财务群”及“鲍某工作群”对合作项目的筹备及日常运营事项进行沟通协调,三人均参与鲍某公司的筹备设立及后续经营活动,故唐某、彭某主张不了解合作项目经营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曾某诉请彭某、唐某履行协定方案,向其支付八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鲍某公司并非协定方案的相对方,曾某诉请鲍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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