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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擅长房产代持协议官司律师

2023-09-19 17:05:49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市擅长房产代持协议官司律师

广州为贷款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房产代持协议有效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因自身征信有问题,将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再贷款的行为,属于规避银行对贷款行为的管理规定,可能损害信贷资金的案情,此种情况下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是无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房产挂名协议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房产挂名协议》的效力问题。方夫、汤某一致确认签订《房产挂名协议》的背景是因方夫欠款需要借款,但方夫征信不良,因此将案涉房屋挂名至汤某名下,用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借款发放后,每月还款由方夫负责,因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与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不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方夫与汤某通过签订《房产挂名协议》的方式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汤某名下,明显是为规避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行为的管理规定,该行为严重不诚信,且在方夫本人征信不良不能获取贷款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获取资金,若放任此种方式,有可能损害信贷资产的安全,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冲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前述分析,方夫与汤某签订的《房产挂名协议》不仅违反贷款管理规定,且实质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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