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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伙成员有哪些人?
2023-12-05 15:39:08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认定合伙成员,不是只看合伙协议,也不是只看转账情况,而是要根据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各合伙人的陈述等综合确定。实践中有时候合伙人众多,而且前前后后加入退出,还有隐名持股的关系,并不好确认。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首先在合伙协议上签名的都是合伙人,另外虽然没签名但后来加入,且在合伙事务微信群里参与管理的也是合伙人,还有一个记载出资5万元的,光有出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合伙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合伙组织成员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本案中,首先,范某、郑某、宾某、黄某于2017年5月21日通过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的形式确立了合伙关系;其后,邓某在得到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投资于2017年6月入伙;再根据“某养猪”微信聊天群的内容及贺某签名的《某经营情况和外债偿还方案》《某场投入资金情况和确定股份比例的说明》可知,贺某亦是出资的合伙人。 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合伙组织成员为范某、郑某、宾某、黄某、邓某、贺某。 至于上述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的问题,属于合伙人内部的股权关系,不属于本案借贷纠纷需查明的事实。 因本案无谢某本人相关入伙确认证据,仅凭《某经营情况和外债偿还方案》《某场投入资金情况和确定股份比例的说明》中记载其出资5万元的内容,尚不足以判断谢某是否为合伙组织成员,故对其合伙组织成员身份,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另外,从《合作协议》来看,某养殖场系通过出售、出租养殖场财产的方式与上述合伙组织合作,其与涉案个人合伙组织之间并非合伙关系,故不属于合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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