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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即转让股权,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2023-12-05 15:44:47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看该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为恶意逃避出资责任,如果是的话,就要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转让股权是为逃避出资责任的话,则认缴期到期前转让股权,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追加曾某为某号的被执行人。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曾某于2019年6月25日受让郭某占宏某公司注册资本10%股权共800万元认缴出资额,成为宏某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载明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58年12月30日。 后曾某于2020年6月5日将上述认缴出资额转让给杨某,退出宏某公司股东,发生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曾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根据某号案件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曾某转让股权退出股东具有损害凯某公司的债权和逃避出资的恶意,故曾某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综上,判决不得追加曾某为某号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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