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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转让股权恶意避债,能起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
2023-12-20 16:24:57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可以。实践中经常出现真正的股东为了避债,将股权转让给挂名股东,自己再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或者挂名股东等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起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通过回转股权的方式将债务仍归在真实股东名下。此类案件需要有充足的证据,一般债权人来起诉的话,举证较难。实践中也有挂名股东不想当挂名股东了(毕竟债务缠身不是好事),来起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能否胜诉关键看证据是否充足,请带上证据当面咨询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债权人起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股东在公司资金认缴不到位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80多岁的老人,明显是为了恶意避债,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变更登记回前股东名下。张律师提醒:本案有特殊性,因受让人年纪较大,法院才可在证据不是很足的情况下认定是恶意避债。如受让人年纪轻一点,则不一定这样判。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讼争的王某3与廖某、王某2与廖某、王某2与王某1分别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包括认缴出资是公司对外开展交易的信用基础。 案涉讼争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王某3、王某2分别尚有认缴的注册资本2877.6万元、719.4万元应于2041年6月21日前缴纳。王某3、王某2虽然因此享有期限利益,非有法定原因不负有提前出资的义务,但其不得因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3、王某2明知鼎某公司与智某公司尚有未结债权债务纠纷,通过签订讼争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将鼎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廖某、王某1,而受让鼎某公司99%股权的廖某受让股权时已年近八旬,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实际经营公司的能力和行为。故王某3、王某2与廖某、王某1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真实性存疑。在鼎某公司尚欠智某公司大额货款且相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尚在审理的情况下,王某3、王某2将尚有注册资本2877.6万元、719.4万元未实缴的股权转让给廖某、王某1,属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据此认定讼争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依次办理股权变更回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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