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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公司股权后因疫情经营困难,转让款能不付或少付吗?
2023-12-20 16:27:05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不能,疫情已经是好几年前的事,受让人在受让股权之前就应该做盈利和商业风险分析,受让之后再以疫情为理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法院一般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受让人付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廖某、刘某与范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廖某、刘某主张该协议合法有效,范某主张该协议无效、违背其真实意思、显失公平且因疫情影响,心某公司无法经营,出现免责情况。 本院认为,廖某、刘某于2021年3月13日签订《分红股协议书》并各向范某支付5万元,取得心某公司相应的股权,后廖某、刘某与范某于2022年4月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某向廖某、刘某各支付3万元,并受让廖某、刘某的股权。 范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协议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该协议应认定为各方经过考虑后对权利义务作出的安排,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范某所负有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由于范某存在逾期情况,廖某、刘某主张范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并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范某名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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