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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合伙经济纠纷律师 股东合作协议效力咨询
2024-01-02 16:53:36 来源:张静律师
股东合作协议约定扣除亏损再分红,亏损不确定能起诉分红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能。如果协议的分红条款约定必须扣除亏损(一般也会约定需扣除亏损),则任何股东起诉要求分红的时候,都必须举证证明亏损是多少,扣除后的可分配利润是多少。如果无法证明的话,法院无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金额,只能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周某起诉肖某支付分红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利润需扣除亏损再分配,而周某无法证明亏损,于是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肖某是否应当向周某支付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润款问题。因案涉拟设立的公司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拟设立公司的专用账户为肖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故周某以肖某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根据《股东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约定:“甲方周某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分红仍按原有股份比例60%的60%利润分红;合并公司每年每次分红甲方周某所得分红首先应付还甲方周某与乙方肖某合并公司旺某&肖某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合作经营期间如有亏损,甲方周某所承担的亏损部分金额,直至还清为止”。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条款,即虽《股东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中约定了“每年截至12月31日止按照公司投资的股份比例分红”,但该利润应当先清偿周某与肖某之间共同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应由周某承担的亏损,余款再予以分配。周某与肖某共同经营的“旺某&肖某”公司是否存在亏损?如存在亏损,则周某应承担亏损的数额是多少?将直接决定周某在本案中可获分配的利润数额。而周某就其与肖某共同经营的旺某公司存在应分配利润提起某号案件诉讼,但两被告在该案中明确表示该公司经营亏损,无利润分配,现该案正处于审计程序当中,尚未审结。周某提供的“某系统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6日应收应付报表”“某系统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均不足以作为单独认定旺某公司盈利或亏损的依据。周某应当在周某与肖某共同经营的“旺某&肖某”公司的审计程序完结后,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主张案涉拟设立公司的利润分配。综上,周某要求肖某向其分配拟设立公司的利润条件未成就,本院对其要求肖某分配拟设立公司利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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