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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卖家妻子没签字,买家还能起诉过户吗?
2024-01-09 16:13:10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关键看卖家妻子对于合同的签订是否知情及同意。无论是安置房还是普通的二手房,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卖房的话都是需要夫妻二人签字的。只是实践中为了保护善意买家,在已经成功过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判决合同有效。未过户的情况下,若卖家妻子出来表示不同意卖房,都是不能过户的。而安置房因为从签订合同到过户的时间比较长,一般都要几年时间,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让卖家夫妻二人都签名就更加重要,防止时间太长卖家反悔不配合过户。张律师提醒:如果实在无法让卖家夫妻都签名,也要保留其他妻子知情并同意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另,如买家已入住使用房屋多年,也可推断卖家妻子已知情并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在安置房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起诉卖家过户,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的妻子对于合同的签订不知情不同意,不支持买家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郭买家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是在林卖家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从宋某提供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内容来看,林卖家认购涉案房屋来源于拆迁的回购安置政策,并非直接来源于原被拆迁房屋,故郭买家认为涉案房屋是林卖家的婚前个人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郭买家知晓林卖家的婚姻状况,但郭买家在与林卖家签订《房屋指标预售协议》《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宋某均不在场,现宋某拒绝追认上述协议,且郭买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宋某知悉上述协议而未反对,故林卖家擅自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已构成了无权处分。宋某知悉该无权处分行为后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协助过户手续,现郭买家要求林卖家、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对郭买家要求办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请不予支持,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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