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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不当得利纠纷律师 投资合同纠纷律师
2024-02-23 16:34:05 来源:张静律师
投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起诉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先按照事实上的投资合同纠纷起诉,如该款项未被认定为投资款,再起诉不当得利返还。投资纠纷中,经常出现一些隐名股东、合伙人、委托代收款的情况,投资后如未被登记为股东,公司又不承认收到投资款的时候,如证据不足,难以在投资合同案件中胜诉。此种情况,可在败诉后另案起诉不当得利纠纷要求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中,黄某投资一某公司,向龙某转账30万,但随后黄某未被登记为股东,一某公司称未收到黄某投资款,黄某提起合同纠纷要求一某公司返还败诉。黄某于是另案起诉龙某不当得利返还3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不是投资款,又查不清款项性质,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龙某返还。
判决书节选:
关于龙某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龙某从案外人谢某处取得黄某投资一某公司的投资款30万元,但在某号案民事判决中,一某公司明确否认该30万元款项为黄某的股权投资款;且工商注册登记中无黄某已实缴10%股权对应出资款30万元的记录;同时,龙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一某公司的关系,亦无证据证实一某公司委托其收取黄某的投资款或其收取的30万元投资款已实际支付给一某公司的事实,且无证据反映一某公司确认黄某已支付股权投资款的事实。 因此,本院认为,龙某收取涉案投资款30万元的行为,无合法根据,且导致黄某投资一某公司的投资款无实缴记录或实缴确认,黄某据此主张龙某收取30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合理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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