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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商品房交楼纠纷律师 带装修交楼咨询
2024-03-15 16:46:47 来源:张静律师
双合同带装修交房的商品房,交楼时间如何认定?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应以装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来认定交楼时间。实践中买房时,经常会遇到开发商双合同卖房,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两份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不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毛坯交楼时间,装修合同约定的是装修完成的交房时间。此种情况下在发生延迟交楼纠纷时,应以装修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因为双合同本就是一个合同,是开发商为了规避法律而分开制作的两份合同而已。如下面这个案件,蒋某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辩称,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毛坯交房时间为准。如蒋某对装修不满意应起诉装修公司,与自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和装修公司本就是一起承担合同责任,开发商应交付的是带装修的房屋,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楼,需赔偿蒋某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万某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房违约行为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本案中,蒋某与万某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约定了万某公司交付毛坯房的交楼条件及相应交楼时间,同时蒋某另行与中某集团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精装修房的交付时间。 现万某公司提出《装修协议》独立于《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其不承担精装修房屋的交付义务,从而主张其已依约履行毛坯房的交付义务、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就此,本院认为,虽《装修协议》的签约方并非万某公司,但从本案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其一,万某公司确认与中某集团就涉案楼盘的房屋装修事宜整体签订协议,并整体结算装修款项,由此表明中某集团作为涉案房屋装修主体实际是由万某公司选定并直接进行装修款结算。
其二,在蒋某与中某集团签订的《装修协议》中并未约定装修单价及费用总价,故万某公司所称其代业主与中某集团结算装修费明显违背常理,由此进一步印证有关房屋装修款项的结算仅在万某公司与中某集团之间进行。
其三,万某公司一方面认为其仅负有向业主交付毛坯房的合同义务,但同时确认即便业主选择精装修房屋也无需另行支付装修费用,万某公司作出的该项陈述明显违反一般商业行为习惯。 万某公司应向蒋某交付完成精装修后的涉案房屋。 《装修协议》约定带精装修的涉案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故万某公司应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装修完毕交付给蒋某,但万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精装修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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