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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混合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律师

2024-03-20 18:43:06 来源:张静律师


番禺区混合民间借贷和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律师

借款人低价将其名下的房产卖了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债权人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的合同,为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卖家与与郑买家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应无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登记在王卖家名下,王卖家与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尚在审理期间,王卖家与郑买家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郑买家名下的手续。王卖家确认郑买家未支付对价款,并称涉案房屋系郑买家借用其名义购买并办理在先的产权登记,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郑买家名下系履行借名合同项下的义务所致,但王卖家并未就借名购房的事实主张充分举证证明,也未就借名原因、其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的行为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署时间相隔一年多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故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卖家与郑买家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双方在明知或应知王卖家对外负有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原登记在王卖家名下的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郑买家,降低了王卖家的对外偿债能力,影响了梁某的债权实现,损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王卖家与郑买家之间的行为应构成恶意串通。综上,梁某诉请确认王卖家与郑买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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