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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
2024-03-26 16:36:10 来源:张静律师
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时需要列公司为第三人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需要。因股权分割涉及到增加股东及其他股东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法院会列该公司为第三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
判决书节选:
冯夫持有的盛某公司260.4万元的出资额(即15.5%的股权)的分割问题。谭妻已经提交了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佐证,冯夫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2018年11月14日第一次开庭当中,冯夫对谭妻所提交的15份证据的前14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而且对于谭妻提出的分割该公司股权的两套方案表示没有意见,视为其已经与谭妻达成一致意见。当日开庭中,法院要求到庭的盛某公司在庭后三个月内提交是否同意谭妻成为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声明材料,确定公司股权价格,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谭妻成为公司股东,要求提交股东是否购买谭妻应有股权的书面声明材料。盛某公司表示清楚。直至2020年2月17日再次开庭,盛某公司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上述期间已经足以覆盖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期限。法院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判决谭妻取得冯夫持有的盛某公司260.4万元的出资额(即15.5%的股权)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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