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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婚内赠与房产给儿子房产分割律师
2024-04-03 13:18:16 来源: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第43讲:父母婚内赠与房产给儿子,儿媳有份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父母婚内赠与房产给儿子并过户,儿媳是否有份,要看赠与当时父母是否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儿子一人,还是未明确表示。如有明确表示仅赠与给儿子一人,则属于儿子一人财产。若无明确表示,则默认属于赠与给夫妻双方。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表示房产仅赠与给儿子一人,但无任何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是赠与给夫妻二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沈父、严母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沈儿是对沈儿的单方赠与,还是赠与给沈儿、曾儿媳双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并无赠与合同确定案涉房屋只赠与给沈儿一方,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曾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产为沈儿与曾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沈父、严母上诉主张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即使认定为赠与也是其对沈儿一人的赠与,但本案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相同,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曾儿媳则上诉主张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曾儿媳与沈儿名下,因曾儿媳与沈儿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曾儿媳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有权主张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与沈儿名下,其能否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主张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其与沈儿名下,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曾儿媳主张的变更登记的税费由沈儿承担,该主张并无相应依据,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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