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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直播协议诉讼律师 混杂劳务关系法律咨询
2024-04-10 15:00:21 来源:张静律师
主播纠纷第21讲: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主播合作合同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从有无签订劳动合同、主播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主播是否有领取固定底薪、主播直播时间是否自由等方面来区别认定。如果主播有签订劳动合同、有领取固定底薪、直播时间和地点由公司安排、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则为劳动关系。如果不符合以上标准或部分标准不符合,则可能被认定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属于普通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问题,冯主播主张与飞某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飞某公司认为双方系演艺经纪合作关系。 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本案中,冯主播和飞某公司签订《经纪合同》一份,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三个特性:
1.有偿性,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冯主播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直播过程中刷的礼物和打赏部分,是基于冯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的收入,飞某公司并没有向冯主播支付工资或保底收入,飞某公司根据付出情况与冯主播按照约定比例分成,这与劳动关系有显著区别。
2.组织性,组织性指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本案中,冯主播在直播工作中,播放什么内容,均是由冯主播自己决定,飞某公司并不干涉,这与传统工作安排有明显不同。
3.从属性,或称依附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关系有别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最显著特点。本案中,合同约定,冯主播每个月直播的有效天数不低于26日,每个月直播的有效时常不低于130个小时,冯主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不具有明显的人身隶属性。
综上,双方是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合作模式,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存在较大区别,本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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