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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律师 建筑物补偿款分割咨询
2024-04-12 10:23:01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因改变土地用途承包合同无效,建筑物补偿款还有份吗?
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仍然有份。虽然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无效,但征收部门仍对建筑物有补偿的,承包人仍然有权要求经济社按土地承包合同将建筑物补偿款支付给自己,而不是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就无权主张建筑物补偿款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某二社、某经联社是否应当向罗某支付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的问题。关于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虽涉案合同无效,但某二社、某经联社明确涉案土地返还时并未要求罗某将该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视为其同意接收并利用该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此外,实际上至涉案土地收储时,相关机构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评估,认定补偿款共计967713元,某二社、某经联社确认土地收储部门实际上对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了补偿且目前已经将该笔补偿款发放至某经联社名下。因此,在涉案土地虽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但土地收储部分也对其价值进行了补偿的情况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罗某要求某经联社、某二社向其支付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967713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某经联社已确认收到土地收储部门下发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该款本应由某二社向某经联社领取后发放给罗某,但因某二社对征地有异议至今未领取,罗某相应也未取得补偿款。基于此,某经联社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者、某二社的上级组织及处理本次征收事宜的被委托人,本院判令由某经联社直接向罗某支付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款967713元。某经联社向罗某支付上述款项后,无需再向某二社发放该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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