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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专打宅基地官司律师 离婚分割咨询

2024-04-18 10:57:19 来源:张静律师


从化区专打宅基地官司律师 离婚分割咨询

宅基地房第78讲:查不清宅基地房建房时间,如何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知道具体建房时间的情况下,看宅基地证的登记时间,如果登记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则即使只登记了父亲一个人的名字,一般也认定是夫妻共同房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证只写了父亲的名字,建筑时间是解放前,且房屋来源是祖屋,故认定房屋是父亲个人财产。二审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时间是结婚后,且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建房时间是婚前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更好。最终改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至于旧址某村乡旧村村23号房屋(后地址变更为街三十巷1号房屋)。 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及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明确显示原房屋的权属人为李父,建筑时间为解放前,房屋来源系祖屋,且原房屋在翻建前只登记在李父一人名下,李父的个人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址房屋权属问题。 根据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记载,案涉23号宅基地房屋权属系于1984116日登记至被继承人李父名下,该物权取得时点系在被继承人李父钟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人一直在该房长期居住生活之事实,现未有充分证据证实该祖屋地来源于遗嘱或赠与合同等确定只归李父一方所有之情形,应认定原宅基地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故一审法院将此定性为被继承人李父个人财产不妥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执业十年以上,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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