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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商品房收楼维权律师 双合同卖房法律咨询
2024-04-24 15:09:03 来源:张静律师
商品房第186讲:开发商双合同卖房的情况下,总房款如何认定?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总房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金额的总和。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80万,装修合同约定装修款110万。法院认为明显装修合同是为规避法律的无效合同,认定房屋总结是190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房屋装修合同》的效力。 首先,黄某与国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黄某与高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并非单纯的装修合同,其一,《认购书》《房屋装修合同》签订时间为同一天;其二,案涉房屋的装修款价格远远高于房款,不符合常理;其三,黄某签订的《确认书》也明确案涉房屋的总价为1910156元,装修款包括在总价款之内,同日又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也确认由高某建筑公司代其进行毛坯收楼,由此可知,在黄某与国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又要求黄某与高某建筑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实为将案涉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买卖合同价款804140元,一部分为装修价款1106016元,有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逃避税收的嫌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黄某与高某建筑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为虚假意思表示,双方关于部分购房款约定为装修款的合意行为无效,其余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交付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买卖双方均有拘束力,故涉案《房屋装修合同》实际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性质,并非单纯的装修合同。 因此,案涉房屋的总价款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与装修协议中约定的装修款之和,即1910156元(房价款804140元+装修款1106016元)。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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