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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商品房收楼维权律师 退房退款咨询
2024-04-24 15:09:30 来源:张静律师
商品房第187讲:开发商一直不能涂销抵押,购房人能退房退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房产案件需要看合同的约定,不能简单地说能或不能,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白某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楼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4个月后)。但同时补充协议又约定现在房屋有抵押,需等涂销抵押后再网签,如涂销抵押延迟购房人不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后开发商过了一年都未涂销抵押,早已超过当初约定的交房时间,白某要求退房退款,开发商辩称补充协议有约定,开发商延迟涂销抵押不算违约。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制作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诸多条款互相冲突,约定不清,开发商应对合同约定不清担责。现庭审中,开发商在抵押已涂销后又再次抵押,售房诚意不足,判决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及利息,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白某和城某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白某以城某公司迟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涂销及网签手续,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附件)。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在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前,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所购商品房的状态,同意在该商品房办理完毕涂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后,再根据出卖人的通知按本合同约定内容不做任何修改的与出卖人正式办理网上签订手续,买受人承诺在该商品房办理涂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期间及办理网签手续前,不主张退房及追究出卖人逾期签约的违约责任。 ……”,但上述合同为城某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且对于付款、房屋交付、违约责任、责任免除等各项约定散见于合同及补充协议各条款中,现并无证据证明城某公司在签约时已将上述条款的关联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向白某作出解释说明,而其自身拟定的协议也未明确作出“免除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表述。 故对于该项免责条款的理解确有存在不清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拟定方的解释。 其次,虽城某公司举证其曾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即2022年9月14日对涉案房屋完成了涂销抵押,并向白某发出了办理网签合同的函件,但白某对此亦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某公司发出上述函件前已向城某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故未按城某公司告知的时间办理网签手续不宜苛责于白某。 双方在此后并未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何时办理网签手续等事宜协商一致,在此情形下,城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再次对涉案房屋设立了抵押,且自白某提起诉讼至庭审之日,涉案房屋仍处于抵押状态。 可见,城某公司对此一直消极履行涂销抵押的义务。 综上,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白某主张解除双方《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含附件),有据可依,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城某公司返还购房款1695000元及利息。
广州张静律师擅长各类房产纠纷,如二手房、商品房、宅基地房、房产确权、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租赁赠与等房产案件,欢迎咨询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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