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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专打分家官司的律师 安置房分割咨询

2024-05-10 13:11:39 来源:张静律师


番禺区专打分家官司的律师 安置房分割咨询

分家析产第20讲:父亲名下宅基地房拆迁了,安置房和补偿款子女有份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看案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仅供参考:父亲名下宅基地房拆迁了,父亲签的拆迁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和安置房。大女儿二女儿起诉父母,说房子是全家共有房产,只是登记在父亲名下,自己也有份。一审法院认为拆迁时俩女儿都已成年有收入,还与父母住在一起,说明全家财产是混同的,宅基地房也是家庭共有房产,判决安置房俩女儿也有份,应当平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俩女儿主张自己有份,就要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不能光靠住在一起来推断。由于宅基地证是父亲名下,俩女儿无法举证出资建房,故房子归父母,改判驳回俩女儿要求分割安置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拆迁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某号房屋,梁父、梁四儿、梁三女在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某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梁大女、梁二女提交了证人梁梁父证言,称97.5平方米的宅基地房是在1985年建成的,梁父、梁四儿、梁三女则提交了建屋申请表、经济社出具的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书面证明,称上述宅基地房是梁父、江母夫妇于1977年建造的。对于建造房屋的具体情况,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梁大女、梁二女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其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在双方举证均不足以证实各自主张的情形下,一审仅凭梁大女、梁二女在1985年已外出打工并有收入,且与梁父、江母共同居住,就推定梁大女、梁二女为家庭房屋的建造作出过贡献,从而认定97.5平方米的宅基地房是梁大女、梁二女与梁父、江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明显依据不足,并且与该宅基地房的土地使用证登记也是不相符的。判决驳回梁大女、梁二女要求确认某房是家庭共有财产并过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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