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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第118讲:如何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2024-06-07 16:32:29 来源:张静律师


继承纠纷第118讲:如何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法律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规定具体的标准,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法官一般“共同生活”或“给付抚养费”作为认定是否存在抚养事实的主要标准很可能不同法官判决不同法院如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则继子女有继承权,也有赡养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继女的妈妈与继父结婚的时候,虽然继女当时未成年。但继女一直在外省读书,且继父没有出过生活费、教育费,也无任何证件上显示继女与继父是父女关系。最终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形成抚养关系,二审法院改判认定继女与继父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女不用赡养继父。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继女贺继父是否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论述如下:

    关于于继女贺继父是否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问题,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未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理由如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共同生活”或“给付抚养费”作为认定是否存在抚养事实的主要标准。 鉴于人身关系认定的严肃性,认定标准应当适当严格,共同生活时间不应过短,抚养费承担的比例也不应过低。 应当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家族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继父母并不能因为和生父母的婚姻关系就当然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首先,本案中贺继父需要举证证明其与于继女共同生活或给付一定比例的抚养费,以及生活上、情感上对于继女的照料和关怀、双方家庭身份关系融合性的表现等。贺继父虽提出万母自认于继女与其共同生活,万母的陈述不能视为于继女的自认。 其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贺继父万母再婚时,于继女虽未成年,但其已离开广州在外省就读高中,期间贺继父万母均在广州生活,贺继父未能举证证明负担于继女在外省生活的相关学费、生活费,且对于继女在外省就学期间的生活学习、照料教育等具体情况均无法作出相关陈述。 因此,综合上述事实,贺继父于继女并未共同生活、且未有证据证明贺继父给付于继女抚养费,结合贺继父的庭审陈述,于继女贺继父家庭身份融合性较低,综合上述因素,本院无法认定贺继父于继女形成抚养关系,贺继父要求于继女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亦无相应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贺继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双方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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