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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第123讲:病情危急时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2024-06-07 16:37:00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口头遗嘱需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效:一是当时情况危急,只能立口头遗嘱。二是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三是立下口头遗嘱后,立遗嘱人从此丧失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如果立口头遗嘱后,立遗嘱人解除了危急情况,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俩女儿主张母亲当年立了口头遗嘱,并喊来两个亲戚说是见证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两个见证人是亲戚,有利害关系。其次母亲立下口头遗嘱后,病情危急情况解除,但20年间未再立遗嘱,故即便有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自然失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系高二女、高大女所主张许母曾于2002年4月4日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能否成立的问题,并对此评析如下:
一、现高二女、高大女就其上述主张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证人二审时有出庭,同时两位证人即高二女、高大女主张的口头遗嘱的两位见证人)拟证明,但上述两位证人(见证人)与高二女、高大女系亲戚关系,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现除上述证人证言外,并无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许母确有在2002年4月4日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
二、根据二审时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当时许母是在走廊的病床立下口头遗嘱,神志清楚,且一审庭审时高二女、高大女这一方还有当庭陈述,“许母4月4日后一直在住院透析,维持在稳定状态”。 由此可见遗嘱人许母在2002年4月4日并不属于危急情况,假使其在4月4日时确情况危急,但此后其维持在稳定状态下,危急情况亦非一直持续,遗嘱人许母亦可采取其他形式立下遗嘱。
三、高二女、高大女现主张许母立下口头遗嘱的时间是2002年4月4日,但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内未见高二女、高大女有提及许母曾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在之前的相关案件中高二女、高大女亦未提及上述口头遗嘱的存在,且高二女、高大女还表示按照法定继承涉案房产等(高二女、高大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高二女、高大女依法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依法有权代表高二女、高大女发表意见或答辩,其当庭陈述或答辩的效力及于高二女、高大女),故根据上述情形结合生活经验法则,高二女、高大女直至本案才主张存在口头遗嘱前后矛盾且与常理不符。
综上评析,本院认为高二女、高大女所主张许母曾于2002年4月4日立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依据不足,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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