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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第51讲:分配宅基地时自己是户内成员,能主张房屋份额

2024-06-07 16:57:36 来源:张静律师


分家析产第51讲:分配宅基地时自己是户内成员,能主张房屋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如果仅凭分配宅基地时自己是户口内成员就主张份额,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如果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地或房子自己有份额出资,就可以。另外还需要注意,多年前的宅基地证,如果后面房屋有重建或加建的话,属于证载房屋已灭失或改变,都会加重要求分割房屋的难度。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儿子和三儿子起诉其他兄弟姐妹,要求分割父亲名下的一栋宅基地房,理由是分配宅基地时,自己的户口在户内。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二儿子和三儿子对地或房有贡献。其次证载房屋已拆除重建,当年的房屋已灭失。再次房屋重建已20年,如果真的侵犯了二儿子和三儿子权益,没道理现在才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二儿子和三儿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对于梁某2、梁某3要求确认对涉案宅基地各自享有七分之一权益份额的诉求,首先,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见宅基地的分配单位为户而非个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于1986年分配后登记在梁父、梁某7名下,之后关联涉案宅基地进行登记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属人也都是梁父或梁某7,虽然梁父一户在申请宅基地时梁某2、梁某3系家庭成员,但梁某2、梁某3并非涉案宅基地的登记权利人。 其次,涉案宅基地于1986年分配,之后经过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确权程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亦经过拆除重建,长达二十余年时间内梁某2、梁某3未就涉案宅基地的权益主张权利,梁父去世时亦表示对梁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放弃继承,可见梁某2、梁某3怠于行使对涉案宅基地的权利。 综上,梁某2、梁某3要求确认对涉案宅基地各自享有七分之一权益份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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