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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纠纷第18讲:同居期间转账,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属于借款
2024-06-07 17:06:34 来源:张静律师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此类案件,看原告以什么案由起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大于被告。原告可以以借贷纠纷、不当得利、赠与合同纠纷等各种案由起诉,但都要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转账113万给女方,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男方以借贷纠纷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为原告已初步举证,被告应举证有还款,判决女方还款113万。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属于男女朋友关系,不应适用该条款判案。应由男方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男方无法证明有借款合意,改判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祝女与刘男系男女朋友关系。刘男主张涉案借款发生时,双方已经结束了男女朋友关系。然而根据祝女提交的某派出所出具《关于祝女被伤害一案的情况说明》,刘男在其中提到,其于2011年下半年认识祝女,在2018年1月18日分手。故本院对于刘男关于本案借款发生是双方已经结束了男女朋友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刘男先后通过微信、银行卡向祝女转账数十笔,金额从1000至80000不等。刘男在本案中诉称转账总金额超过113万元,款项均为借款。
关于本案8万元转账,刘男称祝女因与合作伙伴开设了某公司需要投入资金,口头向刘男提出借款。考虑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将借款本金8万元汇给祝女帮助其创业。祝女抗辩称,双方多次转账往来均是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或是刘男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对祝女的赠与。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男女朋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基于双方曾经的男女朋友身份关系,本案并不宜完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刘男主张本案转账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无书面借款凭证,转账中未留有备注,亦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本案中,刘男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关于借贷合意表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经有催收借款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和正常交易习惯。祝女提出其与刘男当时为男女朋友关系,刘男转账给其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抗辩,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实施了借贷行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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