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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房产确权诉讼律师 起诉腾房咨询
2024-06-11 17:14:22 来源: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第58讲:起诉腾房纠纷中,房屋使用费标准如何确定?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一般是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同时间、同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租金标准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中,郭某买了法拍房后,起诉居住人霍某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就认为郭某提供的租赁合同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租金标准,于是判决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认定房屋使用费为2000元每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涉讼房屋为郭某某竞买取得,并已办理了产权登记,郭某某是涉讼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中明确霍某可占有使用涉讼房屋至2021年3月23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霍某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的依据已丧失,故郭某某诉请霍某腾空交还房屋理由正当,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郭某某主张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采信。 但就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标准问题,郭某某虽就此提供了案外人的《房屋租赁协议》作为证据,但该协议为复印件,且协议中的房屋地址位于沙湾镇某村而非涉讼房屋所在的某村,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因霍某于答辩中自认涉讼房屋每月租金为2000元左右,另结合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布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同时间、同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租金标准,本院酌情认定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000元计算为宜。 因此,霍某应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自2021年3月24日起向郭某某计付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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