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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第26讲: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地的损失要赔偿吗?

2024-06-18 17:14:49 来源:张静律师


宅基地房第26讲: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地的损失要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一定,不同法官判法不同。有的判决只赔房的价值部分,有的判决赔偿房和地一起的增值部分。所以别的判例仅具有参考性。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地的金额不用赔偿,仅需赔偿房的金额108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涉案《合建房屋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均对合同无效有过错。黄出资人出资建设涉案房屋时,其支出了相应对价而取得了包括对涉案房屋价值在内的信赖利益,在涉案房屋现价值确实高于原出资建设房屋价值的情况下,如发生涉案房屋返还郭出地人的事实,该房屋价值升值部分构成黄出资人对涉案房屋信赖利益的损失,黄出资人有权要求郭出地人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亦具有身份性的特殊性质,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变化不应计入房屋预期价值的损失范围,黄出资人有权要求郭出地人赔偿的差价损失应仅为因涉案房屋上盖物差价导致的损失。郭出地人已向黄出资人主张返还涉案房屋,现黄出资人有权要求郭出地人赔偿已返还涉案房屋的上盖物价值损失有据。对于涉案房屋上盖物价值损失数额的确定,德某公司根据委托采用了成本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了评估,并分别以2019年8月1日、2020年3月12日(本案起诉之日)、2020年4月10日为评估基准日得出了评估结论。(一)考虑到房屋楼价多年来一直呈上涨趋势,在成本法和收益法均可计算得出上盖物价值的情况下,采用收益法计算损失数额更符合当前的市场价值,故本院采纳德某公司通过收益法计算得出的结论。(二)对于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本院认定按黄出资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20年3月12日作出评估基准日。综上,本院认定德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1086813元作为涉案房屋上盖物价值的损失。故黄出资人要求郭出地人赔偿108681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驳回黄出资人主张多出上述数额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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