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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纠纷律师张静:签净身出户离婚协议避债可行吗?
2024-06-25 15:45:20 来源:张静律师
离婚纠纷129讲:欠钱不还,通过签订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避债可行吗?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不可行,债权人可起诉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回归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以便于偿债。生活中很多人欠债后不还,妄图通过假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来规避债务,债权人如发现该行为,可以在一年内起诉撤销。张律师提醒:此类案件诉讼时效从知道债务人财产分割条款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知道债务人离婚之日起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债权人就起诉撤销债务人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财产分割的确大大降低了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判决予以撤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黄某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冷妻与陈夫《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条款显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广州市白云区 房屋、奔驰汽车和存款。 可见双方均认可701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离婚协议》,冷妻分得上述701房、奔驰汽车、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并约定男方净身出户。 可见,就双方约定的分配方式而言,冷妻分得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冷妻提供情况说明、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合同等材料,拟证明其获得案涉房产同时承担了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虽设定抵押对房屋价值存在影响,但并不足以认定在假设抵押权实现的情况下房屋不再具有其他价值;至于购房款来源应属于冷妻或其夫妻双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影响房屋权属。
再次,《离婚协议》约定两名婚生儿女随女方生活,但同时约定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全部负责,暂定男方现阶段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可见陈夫也未因未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而减少承担婚生儿女的抚养费和教育、医疗等支出义务。
综上,黄某于2018年6月、7月期间向陈夫出借款项,而陈夫与冷妻于2020年12月离婚时,约定冷妻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陈夫“净身出户”,无论双方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上述分割方式客观上减损了陈夫的偿债能力,影响了债权人黄某债权实现。 现黄某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故其有权撤销冷妻与陈夫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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