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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拆迁补偿纠纷律师张静:谁有权签拆迁协议?
2024-06-28 16:58:16 来源:张静律师
分家析产第61讲:宅基地是哥哥名,房是弟弟建,谁有权签拆迁协议?
广州张静律师18078803465解答:如果都是同村人的话,则应是实际建房人和使用人弟弟有权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另外也要看补偿项目,如果有针对地的补偿,则地的补偿部分应该归宅基地的申请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虽然是哥哥名义申请的,但实际是弟弟在建房并居住多年。后征地拆迁,弟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嫂嫂起诉(哥哥已去世),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补偿合同的约定,该补偿款都是针对房屋的,不是针对宅基地的,故补偿款应归建房人弟弟,判决驳回嫂嫂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案情:张嫂与刘哥于1977年结婚,张嫂与刘某4、刘某5、刘某3系母子关系。 刘哥与刘弟系兄弟关系,二人均已死亡。 刘某2、刘某1系刘弟的儿子。
法院认为:张嫂主张涉案宅基地是由刘哥申请的,刘哥申请时,其与刘哥系夫妻关系,因此认为涉案宅基地系其与刘哥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哥的部分,其亦是继承人之一,因此认为其有权对涉案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刘某2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合同系针对地上房屋所做的补偿,并非针对土地所做的补偿。 其次,虽然涉案宅基地系由刘哥申请的,但是地上建筑物并不当然归属于刘哥。 张嫂认为其有权参与涉案房屋征拆补偿分配,应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但是张嫂并没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或者刘哥建设。 如果涉案房屋由刘哥建设,张嫂作为刘哥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的建设情况。 相反,根据张嫂提交的声明书所载,涉案房屋系由刘弟建设。 第三,声明书中虽然载明“现刘弟、刘哥共同继承人作为声明人为明确该用地房屋的产权作出如下声明:上述房屋下的土地合法使用人及地上房屋的实际建设使用人为声明人,声明人享有该地上房屋所产生的所有权益……”,但是诚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所称正是因为宅基地申请人与投资建设人不一致,为了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避免争议而做出的该项声明,系刘哥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所做的处分行为,该声明并没有载明涉案房屋由刘哥出资建设,为刘哥的遗产。 综上,张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要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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